杭建监总〔2013〕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督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建工发(2011)3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规程规范,结合当前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现状,总站将开展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总站监督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检查内容: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杭建工发(2011)3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规程规范的情况;
2、检查各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检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检查道路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抽查道路工程土路基、水稳(三渣)层和沥青面层等实体质量。
4、检查道路工程观感质量及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和总站督查抽查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3年7月11日至7月17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所属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填写《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自查表》(详见附表1-7),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留存现场备查。
2、2013年7月18日至7月28日为总站专项监督执法检查阶段。总站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城市道路工程专项监督执法检查。
四、检查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道路工程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要求各工程项目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有整改有落实,杜绝“走形式”的自查自纠。
3、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总站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作返工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对相应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自查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3年7月10日